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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1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受刑人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 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由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分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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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