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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第7條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7條
違規事件調查程序中,對受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時,應作成訪談紀錄並錄音,必要時,亦得錄影。 前項紀錄應交由被訪談者確認後簽名或捺印;其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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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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