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第8條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8條
受刑人依本法
第八十七條
第一項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監獄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受刑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捺印。 前項紀錄,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將其事由記明於紀錄。 受刑人未陳述意見者,監獄人員應於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記明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