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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監獄;移入監獄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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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