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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第21條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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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二、監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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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受刑人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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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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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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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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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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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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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如下:一、應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受刑人因借提或移監至其他監獄時,移出監獄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監獄;…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適用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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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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