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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第29條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本法
第四十條
第三項所稱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輔導:以群體為單位實施輔導,以授課、演講、視聽教材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二、類別輔導:依共通性處遇需求,分類實施之輔導,以分組授課、團體工作、小組討論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三、個別輔導:輔導人員針對受刑人個別狀況,以晤談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前項輔導,應於適當場所為之,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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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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