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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申訴事 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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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