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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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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程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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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