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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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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