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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直轄市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縣 (市) 九人至十七人,直轄市 之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 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及勞工局副首長兼任;縣 (市) 之委員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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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