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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3條

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所定協助,為事業單位採取合理調整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提供教育訓練課程等各項措施,以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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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事業單位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請領規定條件者,得於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每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備…第18條事業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第20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第15條前二條僱用期間之認定,依職業災害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日數計算。第16條事業單位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請領規定條件者,得於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每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備…第17條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第18條事業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第19條事業單位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第20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一、不實申領。二、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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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