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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實際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火災調查鑑定等工作所使用之車輛、裝備及其配置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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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