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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 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 二、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 三、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 四、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 五、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 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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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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