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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之發行總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各該省市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四 十;其中屬一般性建設公債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具自償性投資支出建 設公債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本公債年度發行數額,由省市政府依當年度各該省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 列數額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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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