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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7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 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記名者, 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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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