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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3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依前條預算所列數額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 發新公債。其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辦法,由省布政府擬訂,報行政院核 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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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