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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日期、利率、面額及本息償 還期限與方法,由省市政府分別審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擬訂,報行政院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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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