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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及提前償還所需款項,由省市庫分別按照需要,列入 各年度省市總預算或特別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專戶,儲存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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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