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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13條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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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