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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6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被告健康檢查事項。 四、被告疾病醫治事項。 五、病舍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事項。 八、被告疾病或死亡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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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