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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2條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 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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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