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第17條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