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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23條

人民團體之考核評鑑,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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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