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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18條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 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 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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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