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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違反第四條第九條 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 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三 項所定之規則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遵行者,得廢止 其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或核准。 經改正後,再違反前項同一規定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業務 之經營許可執照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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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