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破產法 › 第52條

破產法 第52條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 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 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1條看 破產法 全文第5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