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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56條

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為清償者,其未受清償之債權人得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 前項債權人,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非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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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