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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53條

法院撤銷和解或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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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