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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55條

法院撤銷經其認可之和解而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以前之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之一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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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