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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58條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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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