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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63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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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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