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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60條
第 三 章 破產 ›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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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之宣告及效力」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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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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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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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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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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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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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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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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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條
破產人之債務人,於破產宣告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破產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
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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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但債務…
第80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亦得行使之。
第81條
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所定之撤銷權,自破產宣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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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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