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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5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水機應備有預備機。 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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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