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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安全開採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深測定。 二、水質及水量調查。 三、採掘方法及規劃。 四、接近舊坑或水域底部時擬採之措施。 五、接近斷層時擬採之措施。 六、探水及排水設備。 七、水閘設置及管理。 八、出水時擬採之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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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