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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3條

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採掘: 一、水底第四紀層厚度在十公尺以上,第三紀層厚度未滿三十公尺者。 二、水底第四紀層厚度未滿十公尺,第三紀層厚度未滿六十公尺者。 三、海床下未滿一百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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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