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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6條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水源之礦坑採礦時,應備有舊坑之詳細實測圖、記載水源情況之資料,並應留置三十公尺以上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之安全設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留防水礦壁或岩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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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