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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75條

依本法取得海域石油礦、天然氣礦者,於海域內建立為實施探勘及開採必要之設備及裝置時,應設定安全區。 前項之必要設備、裝置及安全區,不得妨礙國際航行。 第一項所建立之設備、裝置及安全區,應妥為通告,並應設置警戒標幟,以顯示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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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