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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第68條

第 五 章 礦業監督及獎勵
探礦時所得礦質,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出售。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礦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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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