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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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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社區心衛中心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設備,並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必要時,得建置資訊管理系統…
第11條
社區心衛中心之名稱,應包括「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用語。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看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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