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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調查,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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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