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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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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
第五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及
第十五條
第三項所定參與同條第一項服務措施之證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四條之三
第一項規定洽請勞工主管機關提供求職推介紀錄據以審核。 本法
第五條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之期間認定及證明,應依申請人檢具之參訓或結訓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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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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