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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2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出具稽核報告,必要時向社福法人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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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