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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社福法人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 二、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三、定期檢視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範圍內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四、個人資料之傳輸,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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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