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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16條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6條
社福法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
第三條
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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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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