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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社福法人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前二款紀錄及資料證據之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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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