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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4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之分廠,得向分廠所在地之管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園區事業於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向管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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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品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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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應為…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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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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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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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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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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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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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屆時得免列帳監管;其屬戰略性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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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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