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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21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卸存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 前項貨品得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 前二項貨品如係零星輸入,其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者,得附區內事業零星輸入加封交運進區申請書,申請輸入地海關加封,並於進區時,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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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依本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
「保稅貨品通關」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區內事業進、出口貨品,除於園區內通關外,亦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依通關之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
第20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
第22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
第23條
區內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者,依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
第24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園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
第25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於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者,得開具放行單自行點驗出區(廠)。區內事業符合前條…
第26條
區內事業產品輸往國外者,應於報單上註明送海關備查或審定之用料清表文號;其未經海關核給核准文號…
第27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售與同區內其他事業,買賣雙方得免簽證及報關,逕行交貨,但應於交易後五日內,…
第28條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須申請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
第29條
區內事業內銷或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按月彙報:一、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二、設…
第30條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
第31條
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前…
第32條
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
←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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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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