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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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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售與同區內其他事業,買賣雙方得免簽證及報關,逕行交貨,但應於交易後五日內,聯名填具區內事業交易申報書,向海關申報;或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完稅。 區內事業間非交易性之交付或收受保稅貨品,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業務,得準用
第七條
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總申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應依
第二十九條
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報第一項之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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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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