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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22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
第六條
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 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始得自行點驗進區(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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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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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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