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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區內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者,依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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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